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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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到期债权)137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它等值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用于担保的韩丽华名下坐落于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动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