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巴中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902民初4027号 原告:***,男,生于1956年11月4日,汉族,居民,住***。 原告:***,男,生于1996年4月25日,汉族,居民,住***。 被告:巴中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邓祖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巴中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万静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利群 |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