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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眉山中车紧固件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川1402执776号 眉山中车紧固件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川1402民初434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眉山中车紧固件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能履行。遂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77697.58元予以扣划。其中:货款1128450元、诉讼费7838元、保全费5000元、利息及罚息122674.58元、执行费13735元。该扣划之货款、诉讼费、保全费、利息及罚息共计1263962.58元已向申请执行人眉山中车紧固件科技有限公司转账付讫,执行费已上缴财政。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眉山中车紧固件科技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川1402民初4344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