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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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申请人***名下所有的位于游仙区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监证字第××号](查封金额以54.7万元为限)后,查封被申请人***名下游仙区房屋(权证号:游权XXX),以上保全的财产价值以54.7万元为限。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255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日期 | 2020-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