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东海县牛山镇金水源水晶商行 东海县牛山欣燕水晶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东海县牛山镇金水源水晶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海县牛山欣燕水晶商行支付货款61505元及利息(利息以61505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0元,由被告***、金水源水晶商行承担(原告已预付,待被告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08-21 |
发布日期 | 2020-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