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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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长春市鑫驿物流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 潍坊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93061元; 二、被告***、被告长春市鑫驿物流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其他损失92483.7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赔偿义务,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被告长春市鑫驿物流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