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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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柳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52570.8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895.8元(以5179元、5930.59元、5786元、4285元、31390.23元为基数,分别自2019年2月25日、2020年6月24日、2020年9月26日、2020年11月29日、2020年12月17日起按年利率4.05%计算至2020年3月20日,此后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实际交付日); 三、案件公告费71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13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