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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武汉山水星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后湖大道与解放大道交汇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面积:36545.51平方米;土地证号:鄂(2017)武汉市市不动产权第0000405号;不动产单元号:420102200016GB00090W00000000﹞。 二、查封被申请人武汉山水星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后湖大道与解放大道交汇口(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面积:36545.51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鄂(2018)武汉市市不动产权第0000608号;不动产单元号:420102200016GX00093W00000000﹞。 上述第一、二项保全标的限额为270,225,616.44元,查封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三、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山水美城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的被申请人武汉山水星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1%的股权。 上述第三项保全标的限额为2,000,000.00元,冻结股权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四、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山水星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银行存款账户: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沙湖支行32×××66银行账户;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水果湖支行32×××39银行账户;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水果湖支行32×××40银行账户。 上述第四项保全标的限额为4,000,000.00元,冻结银行账户的期限为一年,起止时间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五、冻结被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水果湖支行62×××10银行账户。 上述第五项保全标的限额为3,000,000.00元,冻结银行账户期限为一年,起止时间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六、冻结被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东支行62×××18银行账户。 上述第六项保全标的限额为3,000,000.00元,冻结银行账户期限为一年,起止时间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上述保全标的价值累计限额为282,225,616.44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提前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交续封申请。 |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