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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州华源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华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款项706599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3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5631元,由被告广州华源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