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东莞市西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西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清偿借款本金857807.24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20年4月10日的利息88531.31元、罚息(含复利)246219.65元;自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857807.24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限计算]; 二、被告东莞市西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律师费5500元; 三、被告***对被告东莞市西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责后,有权向被告东莞市西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0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006元,由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913元,被告东莞市西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9093元,被告***对上述19093元承担连带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向被告东莞市西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