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城御珠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闽02民终31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易谦,曾用名李志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发镔,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雁,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城御珠宝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胤,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胤,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志民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城御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御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3民初1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24日,李志民添加“a翡翠-城5号店”微信。自2014年10月27日起,李志民与“a翡翠-城5号店”对购买“帝王绿平安扣”翡翠进行协商。2014年11月27日,李志民向***转账支付46700元。2014年11月29日,李志民收到货物。2014年11月30日,李志民将“帝王绿平安扣”翡翠退货,但因该货物出现裂痕,双方协商未果,“帝王绿平安扣”翡翠又退回李志民处。 在李志民与“a翡翠-城5号店”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李志民问:“假如2天内没时间去复检,后面复检出有问题该怎么办呢”?“a翡翠-城5号店”回复:“假货问题终身维护”。“a翡翠-城5号店”称:“你确定要就让给您吧,但是您不能退的哦,料子都去完美的,质量无任何问题的”。李志民回复:“只要没质量问题可以不退”。2014年11月29日,李志民收货后,微信称:“晚上看了面上好像有痕”“帝王绿平安扣和紫罗兰观音2件要退货”“你收到实物后再仔细看看就知道我说的是什么问题了,可能用语言没法理解到”。“a翡翠-城5号店”回复:“您平安扣退回来,那件不能退的,您别一起寄回来哈,不然到时候快递部不给签收又给您退回去,到时候您帝王绿的时间过了也不能退换了”2014年12月1日,“a翡翠-城5号店”发微信称:“我刚才有收到公司打来的电话,说平安扣有小纹,我正赶去公司的路上,等一下跟您联系”“您好,您右上角处压裂了”“您问问快递,是不是快递路上碰撞了”“您图片看看,以前是完好无缺的,图片清晰可见,您想想看是会是哪个环节出问题的,寄过去时是完好无缺的”。李志民回复:“你拿什么和我说发货前没问题呢?这是个不要再争论的事实,你就别现强辩了”。之后双方就该“帝王绿平安扣”翡翠的裂痕是谁的责任多次沟通,均未果。 2016年11月29日,李志民向城御公司、***发出“通知函”,告知“帝王绿平安扣”翡翠存在明显裂纹,要求对方按假一赔万的承诺支付赔偿款。该“通知函”通过EMS邮寄,邮寄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该邮件被退回。邮寄地址为“福建省安溪县”,该邮件被他人签收。 庭审中,李志民、城御公司、***共同确认买卖双方为李志民与城御公司。 另,李志民支付公证费3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李志民与城御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城御公司作为出卖人,理应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本案李志民在收到“帝王绿平安扣”翡翠后,立即对该产品存在裂痕提出异议,并经城御公司同意将产品退货,应视为李志民在质量异议期内对产品的质量提出了异议。虽然城御公司称其在收到退货时发现产品存在的裂痕系李志民退货才造成的,但因城御公司在提供产品时未能提供相应的合格证书及检测证书,无法证明其提供的产品完好没有裂痕,故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但李志民与城御公司、***自2014年11月30日至12月30日期间针对案涉翡翠的质量问题及索赔进行了协商均未达成合意后,直至2016年11月29日,李志民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向城御公司主张权利,且自2016年11月29日至李志民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11月27日)长达三年的时间,李志民同样缺乏证据证明其曾就赔偿问题向城御公司、***主张过权利,故现李志民要求城御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驳回李志民的诉讼请求。 各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96元,由上诉人李志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柯雅玲 审判员孙仲 审判员苏鑫 二零二零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龚妍 |
| 裁判日期 | 2020-07-08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