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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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科天彩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中科强华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7民初86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 二、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7民初8618号民事判决第六项。 三、变更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7民初861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中科天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中科强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207961.32元。 四、驳回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中科强华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相应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755元(深圳中科天彩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深圳中科天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947元,深圳中科强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80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656元(深圳中科强华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深圳中科天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85元,深圳中科强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371元。保全费5000元(深圳中科天彩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深圳中科强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9064元(深圳中科强华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深圳中科天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1元,深圳中科强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899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10-18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