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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9)苏0804民初2153号民事判决; 二、江苏镇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工程款31948.53元及利息(以31948.53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49元,保全费420元,合计1169元,由江苏镇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49元,由被上诉人江苏镇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9元,由本院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