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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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津市海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塘沽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停运损失费128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