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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8)苏1102民初3715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二项; 二、维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8)苏1102民初3715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四项及诉讼费分担部分; 三、变更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8)苏1102民初3715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五项“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的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在被告江苏星鑫工程管道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未受偿的部分,被告镇江大洋星鑫工程管道有限公司应于被告江苏星鑫工程管道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十日内对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承担清偿责任”为“镇江大洋星鑫工程管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并依照借款合同约定承担借款本金13800000元自2018年1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其十日内给付”; 四、变更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8)苏1102民初3715号民事判决主文第六项“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的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在被告江苏星鑫工程管道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未受偿的部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有权以被告***、***所有的扬中市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有权以***、***所有的扬中市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14.7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变更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8)苏1102民初3715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七项“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的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在被告江苏星鑫工程管道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未受偿的部分,被告***、***、江苏美联集团有限公司应于被告江苏星鑫工程管道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十日内对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承担清偿责任”为“***、***、江苏美联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其十日内给付”。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中行镇江分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