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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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 谷城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38152.52元(含法医鉴定费15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98686.92元,扣减其已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后,实际赔偿88686.92元;余款39465.60元,亦由其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37965.60元;合计136652.52元。由被告***赔偿原告***法医鉴定费1500元。 二、原告***获赔后向被告***返还垫付的医疗费32690.60元,扣减被告***应当承担的鉴定费1500元,原告***获赔后实际返还31190.6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襄阳万山支行,账号17×××566。上诉人也可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7-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