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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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迅算创业园投资有限公司 宜昌市东山开发区南苑企业发展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迅算创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原告宜昌市东山开发区南苑企业发展总公司返还购房款2600万元,并以26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3846%的标准向原告支付2020年1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全部购房款和资金占用费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 二、被告湖北迅算创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原告宜昌市东山开发区南苑企业发展总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资金占用费400万元; 三、被告湖北迅算创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原告原告宜昌市东山开发区南苑企业发展总公司支付律师费80.4万元、保全保险费37800元。 本判决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限判决生效后60日内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582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宜昌市东山开发区南苑企业发展总公司均已预交),共计200820元,由被告湖北迅算创业园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