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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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2民初2482号民事判决为:宜昌市猇亭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常年法律顾问费12000元,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负有同时出具等额的税务发票义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240元(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已预交),由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负担2113元,宜昌市猇亭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宜昌市猇亭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