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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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互联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借款本金91682.83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1月19日的利息2795.27元、罚息282.93元、利息复利48.47元(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2020年7月10日的利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计付;自2020年1月20日起,罚息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利息复利以未归还利息为基数,均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律师代理费1900元; 三、驳回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09元,由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负担9元,被告***负担1100元。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