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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宜昌弘洋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宜昌弘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054977)于2019年4月3日解除;

二、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宜昌弘洋集团有限公司办理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054977)备案手续、预告登记手续、数据恢复手续、公共维修基金的退还手续;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宜昌弘洋集团有限公司以114166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19年4月16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逾期协助办理合同解除后相关注销手续违约金。(该笔违约金在被告已支付的首付款中予以扣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7537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27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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