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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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长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贵州黔桂金州建材有限公司 广西协信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昆明明江液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昆明明江液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吊车租赁费316,264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8年9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17元,原告***负担14,517元,被告昆明明江液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6,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