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金华市宏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金华市宏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分从2016年2月8日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940元(原告金华市宏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