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金华市林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华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衢州市祥弘贸易有限公司 苏州林华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林华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回购在原告金华市林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积压的2017年度(含)之后所进的价值239760元的货物,并支付原告金华市林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退款239760元及利息损失(按年利率6%自2018年1月1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金华市林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42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华市林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400元;由被告苏州林华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6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