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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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展丰建材有限公司 金华鼎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义乌市中帆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义乌市展丰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华鼎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车款6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12月4日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770元,合计8920元,由被告义乌市展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5-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