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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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州顺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28885.2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99047.38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17年1月1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算;以1353632.33元为基数,支付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付,2019年8月20日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以75252.89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付,2019年8月20日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驳回原告徐州市顺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847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鉴定费40000元,合计60920元,由原告徐州市顺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由被告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负担309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