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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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恒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金华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恒兴房地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金华市恒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金华市柳湖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垫付的水费损失14728.4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金华市恒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