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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8692.5元。 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78元,减半收取1739元,由原告***负担502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公司负担123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