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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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恒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金华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金华骏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恒兴房地产有限公司 金华市金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702民初15350号民事判决; 二、金华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金华市恒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212766.4元; 三、驳回金华市恒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762元,由金华市恒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516元,由金华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4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524元,由金华市恒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032元,由金华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49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6-0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