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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山逢春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山曹妃甸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606.167188万元。 二、被告唐山逢春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山曹妃甸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以代偿款1606.167188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自2020年5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唐山龙跃科技有限公司、***、***就本判决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代偿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唐山曹妃甸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59085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唐山逢春商贸有限公司、唐山龙跃科技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