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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常州清红化工有限公司
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常州清红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代为支付的贷款本息8250347.74元及诉讼费用131580元,合计8381927.74元。

二、若被告常州清红化工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被告***、***就未清偿部分分别按三分之一金额向原告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474元,减半收取3523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0237元,由被告常州清红化工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09-16
发布日期 2020-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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