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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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和住宿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人民币85715.56元。 二、被告常州久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和住宿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人民币51863.9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自行负担元、被告***负担元、被告常州久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