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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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融金投资有限公司 山东玖号物流有限公司 利津县慧通纤维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东营融金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60000元及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律师代理费12900元; 二、被告***、山东玖号物流有限公司、***、利津县慧通纤维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山东玖号物流有限公司、***、利津县慧通纤维材料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被告***、***、山东玖号物流有限公司、***、利津县慧通纤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0-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