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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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鸿达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85民初216号 原告东营鸿达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高江勇。 被告宋国栋。 被告青岛市兴港货运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鸿达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江勇、宋国栋、青岛市兴港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鸿达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江勇、宋国栋、青岛市兴港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准许原告东营鸿达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67元,减半收取25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夏艳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晓菲 |
| 裁判日期 | 2019-08-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