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雪峰山生态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怀化市金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怀化市金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湖南雪峰山生态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9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南雪峰山生态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2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64200元,由被告怀化市金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6800元,原告湖南雪峰山生态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