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73089.88元及截至2019年1月17日的利息、罚息合计9787.82元,并自2019年1月18日起按双方合同约定计息标准计算利息、罚息至借款还清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公告费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2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给付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