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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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襄阳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位于襄阳市襄州区钻石大道的世纪荣华˙紫薇苑小区2幢1单元903号房屋的初始登记办理至***、***名下,第三人襄阳嘉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此负有协助义务。由***、***负担此次初始不动产登记所产生的各项税费。 三、被告***、***取得初始登记后立即将该房屋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因过户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原告***负担;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保全费3020元; 六、上述房屋过户手续完成之后十五日内,原告***支付被告***、***下余房款320000元,在冲抵原告代为支付的本判决第二项中确定应由被告负担的契税、维修基金、代偿银行借款本息以及违约金、保全费共计294673.65元后,尚应支付25326.35元。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