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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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 泸溪衡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泸溪县建安建筑材料设备出租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泸溪县建安建筑材料设备出租行支付尚欠租金、丢失租赁物赔偿金、其他费用共计436529.3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泸溪县建安建筑材料设备出租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717元,减半收取4358.50元,由原告泸溪县建安建筑材料设备出租行负担511.50元,被告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847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