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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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高桥油品储运销售有限公司 安徽强盛船务有限公司 太仓阳鸿石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上海外高桥油品储运销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强盛船务有限公司支付拖欠运费人民币77253.26元及相关滞纳金(以人民币77253.26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4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 被告上海外高桥油品储运销售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3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65.50元,由被告上海外高桥油品储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