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襄阳长城星科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襄阳长城星科建材有限公司货款749883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18年01月05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直至付清; 二、驳回原告襄阳长城星科建材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49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5-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