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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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宏盛龙翔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借款14000000元及利息2441413.33元,给付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利息、罚息,按编号20160311001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10.44%计算; 二、被告新疆宏盛龙翔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因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290094.29元; 三、被告新疆宏盛龙翔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支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 四、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有权就前述第一、二、三判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债权数额19192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福建凤翔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靖国用(2009)第01524号,占地面积45805㎡土地使用权,行使优先受偿权,被告福建凤翔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权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新疆宏盛龙翔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新疆龙江兴贯众特钢有限公司、***、***、***、***就前述第一、二、三判项确定的债务在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4800万元限额内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新疆宏盛龙翔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请求标的16731507.62元,给付金额16731507.62元,占诉讼请求标的的100%,应收一审案件受理费122189.0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100%,即122189.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