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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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异议人鹤岗矿业集团多种经营总公司农牧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 裁判日期 | 2020-08-12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