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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4108.24元、误工费9239.40元(153.99元/日×60日)、护理费1693.89元(153.99元/日×11日)、住院伙食补助费440元(40元/日×11日)、交通费540元,以上共计16021.53元(含被告***垫付的医疗等费用3960元);

二、原告***返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3960元。

(上述一、二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8元,减半收取41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7
发布日期 20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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