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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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清兴皮革产业基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阜新鹦鹉钛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辽0905执保34号 申请执行人:阜新清兴皮革产业基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剑。 被执行人:阜新鹦鹉钛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宗尧。 阜新清兴皮革产业基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阜新鹦鹉钛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21205000.00元。经本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相应银行财产信息。本院依据(2020)辽0905民初351号民事裁定书中的内容,一、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清稍线南侧苓东村新立街137-37号,产权证号分别为005-××4、005-××5、005-××6、005-××7、005-××8、005-××号等六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8月18日至2023年8月17日止。二、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证号为(2013)0079号土地,面积为21446.4平方米,地上附属建筑物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005-××4、005-××5、005-××6、005-××7、005-××8、005-××号等六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18日止。上述土地及房产21205000元限额内保全。至此,阜新清兴皮革产业基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辽0905民初351号民事裁定书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张 哲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冬雪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