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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庆源任砼混凝土有限公司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江汉油田电兴实业潜江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江汉油田电兴实业潜江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庆源任砼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517802.5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7485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242952.50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1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

二、由被告江汉油田电兴实业潜江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庆源任砼混凝土有限公司律师费21000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庆源任砼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39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259元,由被告江汉油田电兴实业潜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6
发布日期 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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