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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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水电西宁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 国家电投集团西安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 国家电投集团西安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 上海延庆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电投集团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立体钢结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9)青0102民初418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上海延庆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西安立体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199619.29元、黄河水电西宁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在其欠付上海延庆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47255.71元范围内向西安立体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给付责任; 二、撤销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9)青0102民初418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西安立体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上海延庆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西安立体钢结构有限公司违约金1959.23元、差旅费用5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9646元,由西安立体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9646元,由西安立体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上海延庆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646元;保全费3443元由上海延庆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