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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第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费用合计200,000.00元; 二、被告齐齐哈尔市北方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费用合计69,444.7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42.00元,由第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负担3953.00元,由被告齐齐哈尔市北方公交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89.00元;鉴定费(含鉴定检查费等费用)5614.00元,由第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负担4154.00元,由被告齐齐哈尔市北方公交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