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临汾市电力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5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已支付的101133.12元在利息中优先扣减); 二、被告***、临汾市电力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00元原告申请缓交,由五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