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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本院(2018)晋08民初7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五、七条; 二、撤销本院(2018)晋08民初73号民事判决第四、六条; 三、原审被告运城市蒲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金金额350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原审被告运城市蒲津奥圣塑钢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对原审被告永济市蒲津世贸广场有限公司质押的对刘某应收帐款984768.75元在本金金额35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198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26988元,由被告运城市蒲津奥圣塑钢制品有限公司、运城市蒲津工贸有限公司、山西蒲津板业科技有限公司、永济市蒲津世贸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运城市蒲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3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