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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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山支行 临沂城邦商业广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8)鲁1302民初325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六、七项及案件受理费部分; 二、变更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8)鲁1302民初3257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原审被告临沂城邦商业广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诉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现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山支行)的剩余贷款本金353026.17元及利息,被上诉人***、***在原审被告临沂城邦商业广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不能偿还的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1163元,由原审被告临沂城邦商业广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