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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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浙东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阜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阜阳市浙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委托经营收益金860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阜阳市浙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